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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

2015-07-23 08:16:00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5-04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5-04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简称“和世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商终字第4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公司诉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5月29日,公司2015-028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0-1号)后,被告沈阳和世泰通用钛业有限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因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起诉方所在地即为原告所在地,本案中的起诉方即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宁夏石嘴山市,本案诉讼标的额亦符合起诉时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2、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0-1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宁民商终字第49号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