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15-07-10 16:27:44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5)第045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5)第04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庆国、闫海滨出席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6月20日、2015年6月25日、2015年7月7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补充公告和提示性公告。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审议关于提名李春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1.02审议关于提名赵文通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更换公司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1项议案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钟景明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4年7月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数201,9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80%。均为2015年7月2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01,9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0%。
根据现场投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计票结果,上述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获得通过,董事、监事候选人均以201,916,800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祖贵洲
承办律师:刘庆国
闫海滨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5)第04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庆国、闫海滨出席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6月20日、2015年6月25日、2015年7月7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补充公告和提示性公告。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审议关于提名李春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1.02审议关于提名赵文通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更换公司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1项议案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钟景明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4年7月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数201,9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80%。均为2015年7月2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01,9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0%。
根据现场投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计票结果,上述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获得通过,董事、监事候选人均以201,916,800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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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祖贵洲
承办律师:刘庆国
闫海滨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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