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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发布时间:

2012-01-17 00:00:00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2012年1月16日,宁夏东方钽业股份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2012年1月16日,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为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与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三、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此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出具了专项意见。
四、我们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文献军、刘永祥、白维
20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