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发布时间:
2012-01-17 00:00:0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之保荐意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之保荐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或“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就东方钽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慎尽职调查,发表如下独立保荐意见:
一、募集资金数额和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核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648号)核准,向截至2011年10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按10:2.5的比例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实际发行84,432,64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0.68元。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01,740,637.92元,扣除发行费用18,658,138.0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83,082,499.8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天运 [2011] 验字第0063号《验资报告》。
二、公司在发行方案中对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及披露
根据东方钽业就本次配股公告的《配股说明书》,本次配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额 | 核准或备案 |
1 |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用靶材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 9,804.00 | 8,804.00 | 宁发改备案【2010】8号 |
2 | 铌及铌基材料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 7,879.00 | 7,079.00 | 宁发改备案【2010】3号 |
3 | 年产3000吨钛及钛合金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 72,477.00 | 27,073.07 | 宁发改备案【2010】4号 |
4 | 60吨/年一氧化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 12,285.78 | 12,285.78 | 宁发改备案【2011】7号 |
5 | 偿还银行贷款 | 40,000.00 | ||
合计 | 102,445.78 | 95,241.85 |
公司亦已披露,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上述项目所列顺序依次投入,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对于上述募集资金投向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在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待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有资金投入。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天运〔2012〕普字第90013号《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并经东北证券的审慎核查,截至2011年11月27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35,468,277.70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万元)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额 (元) |
1 |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用靶材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 9,804.00 | 8,243,300.00 |
2 | 铌及铌基材料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 7,879.00 | 902,000.00 |
3 | 年产3000吨钛及钛合金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 72,477.00 | 20,834,877.70 |
4 | 60吨/年一氧化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 12,285.78 | 5,488,100.00 |
合计 | 102,445.78 | 35,468,277.70 |
截至2011年11月27日,上表中用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资金项目均属于东方钽业2011年度配股说明书披露的范围。本次置换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保荐意见
经核查,东北证券认为,东方钽业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业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审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已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东方钽业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仅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之保荐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牛旭东 黄峥
保荐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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