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四届二十六次董事会)
发布时间:
2011-03-04 00:00:00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3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3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进行了认真审核,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缺口,同时,借款利率下浮也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采取了回避表决,是公平合理的。所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公开转让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本人事前已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了解,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因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将参与竞价受让,将涉及到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符合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购买控股股东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人事前已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了解,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符合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景伟、高德柱、刘永祥
20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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