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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事项


发布时间:

2012-07-26 00:00:00

独立董事对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12年7月25日以通

独立董事对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12年7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宁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工作的通知》(宁证监发【2012】135号)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此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规划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独立董事:文献军、刘永祥、白维
20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