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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发布时间:

2012-07-26 00:00:00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2-039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本公司及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2-03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健全和完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公开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使投资者充分共享公司经济发展成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宁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工作的通知》(宁证监发【2012】135号)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未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发展形势、盈利能力与水平、投资规划、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等因素。
3、在充分、合理确定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兼顾公司长远发展。
三、未来三年(2012-2014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在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的情况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内,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3、当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股东回报规划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同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好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提供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远发展的需要,需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