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
发布时间:
2011-01-04 00:00:00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12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12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聘任高管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聂全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赵洪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聂全新先生、赵洪章先生的资料,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我们认为,聂全新先生、赵洪章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同意聘任聂全新先生、赵洪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购买控股股东球镍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符合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景伟、高德柱、刘永祥
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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