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08-08-23 00:00:00
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08)第020号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
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08)第020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兴业律师事务所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阅读并审查核对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08 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163,216,080股,均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宜
根据公司第四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三项议案: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房地产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3、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东方南兴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三项议案内容均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审议议案相一致。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事项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三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全部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100%通过。
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兴业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刘庆国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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