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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

2010-07-29 00:00:00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7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认为上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的发包行为符合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定价合理;严格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披露程序,提高了公司自身的规范运作水平。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要求,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此项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已为公司提供相当数额担保的情况,本着互保互助的原则,我们同意公司为集团公司提供担保。公司遵照了《章程》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相关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
三、公司聘任高管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四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陈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沈月英女士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陈林先生和沈月英女士的资料,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我们认为,陈林先生和沈月英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同意聘任陈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沈月英女士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刘景伟、高德柱、刘永祥
2010年7月28日
 
 
注: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司公告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改为“公司聘任高管情况”。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