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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4-24 00:00:00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24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的情况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4日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24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424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424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424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黄志学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527人,代表股份237,643,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0542%。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1,038,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01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4人,代表股份26,604,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44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26人,代表股份26,611,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452%。

4、公司部分董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5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7,475,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97%;反对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56%;弃权34,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44,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720%;反对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4968%;弃权34,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31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7,480,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14%;反对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56%;弃权30,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48,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874%;反对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4968%;弃权30,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15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7,47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283%;反对1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568%;弃权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440,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3597%;反对1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5069%;弃权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33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7,428,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95%;反对184,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777%;弃权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96,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1920%;反对184,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6942%;弃权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13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7,429,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103%;反对180,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758%;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397,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1987%;反对180,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6769%;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244%。

表决结果:通过。

6、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会上宣读2025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杨朔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