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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注销全资子公司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3-04-09 00:00:00

独立董事对注销全资子公司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并将其设立为分公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对注销全资子公司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并将其设立为分公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于2013年4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并将其设立为分公司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提高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不存在有损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文献军、刘永祥、白维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