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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12-09-18 00:00:00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2)第056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2)第056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庆国、闫海滨出席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2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2012年9月18日上午9:0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公司股份201,960,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1%,均为2012年9月12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第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关于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2、《关于更换公司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内容均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示的审议议案相一致。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形成了决议。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的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祖贵洲
承办律师:刘庆国
闫海滨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