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5-28 00:00:00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13年5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13年5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使用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也未超过十二个月。公司承诺,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使用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二、关于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以公开交易方式转让部分闲置状态的固定资产(房产),各项资产转让价格不低于其资产评估值的90%。处置房产,能够有效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公开交易方式转让部分闲置状态的固定资产(房产),此项资产转让价格不低于其资产评估值的90%。处置房产,能够有效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独立董事:文献军、刘永祥、白维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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