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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届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

2011-03-25 00:00:00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1-021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1-02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七次监事会会议于2011年3月21日下午在石嘴山市宝山宾馆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慧珍女士主持,经过讨论审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申请A 股配股资格的议案》。
为了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申请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事宜。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规范、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公司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配股的各项规定,具备A 股配股的资格和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 股配股方案的议案》。
1、配售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配售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5,640万股为基数,按不超过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本次可配售股份共计不超过10,692万股。若本次配股实施前公司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方式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可配售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最终配售比例及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以现金全额认配其可配股份。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配售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配股的定价依据:
(1)配股价格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和公司的发展前景;
(3)参照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及市盈率状况;
(4)遵循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原则。
本次配股价格:
在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依据本次配股确定的定价原则,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最终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配售对象
本次配股的配售对象为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配股股权登记日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方案后由公司董事会另行确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配股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96,654.42万元,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
投入额
1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用靶材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宁发改备案
[2010]8号
9,804.00
8,804.00
2
铌及铌基材料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宁发改备案
[2010]3号
7,879.00
7,079.00
3
年产3000吨钛及钛合金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宁发改备案
[2010]4号
72,477.00
28,485.64
4
60吨/年一氧化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宁经信备案
[2011] 7号
12,285.78
12,285.78
5
偿还银行贷款
 
 
40,000.00
合计
96,654.42
上述五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96,654.42万元。如本次配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本公司自筹解决;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超过部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由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为把握市场机遇,使投资项目尽早产生效益,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将根据资金状况进行先期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本次配股的发行时间
本次配股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6个月内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承销方式
本次配股以代销方式承销。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配股方案实施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配股实施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配股实施完成后的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配股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