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1-12-09 00:00:00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1-078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1-07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48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10月31日向截至2011年10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的公司全体股东按10:2.5的比例配售股份,共计配售84,432,64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01,740,637.9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83,082,499.8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运【2011】验字第0063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法规规定,2011年12月7日,公司(甲方)分别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四家银行(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四个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开设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账号 | 截至2011年11月25日余额(万元) | 投资项目名称 |
1 | 2904040629201005270 | 7079.00 | 铌及铌基材料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 | 64001300800052501755 | 12285.78 | 60吨/年一氧化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 931903241510807 | 8804.00 | 极大规模集成电路用靶材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 | 106014877122 | 27073.07 | 年产3000吨钛及钛合金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
注:剩余金额33066.40万元已用于偿还了银行贷款。
二、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牛旭东、黄峥和项目组成员刘洪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乙方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丙方前述指定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合法身份证明;丙方前述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提供要件不完整时,乙方可拒绝丙方的查询,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变更后的保荐人按照条款约定履行查询手续。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六、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七、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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