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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

2015-05-21 17:17:00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5-027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5-02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2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15:00至2015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彬副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02,21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702%。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1,91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0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9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6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9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67%。
4、李彬等2名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1,916,800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0%,,因此回避表决。
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5年度报酬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02,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4%;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76%;反对3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085%;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839%。
10、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作了2014年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