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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部分股权继续司法冻结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4-03 08:58:54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4-03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部分股权继续司法冻结公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4-03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部分股权继续司法冻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4月2日,本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宁高执裁字第7-4号,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对本公司控股股东所持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600万股及相应配股150万股进行了冻结,冻结期分别为2010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19日,2011年11月9日至2016年3月19日。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共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01,916,8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0%,此次冻结股份后,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冻结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累计总额为750万股,占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71%,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1.70%。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