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次监事会会议于2014年2月14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建林先生主持,经审议:
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对此项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终止履行承诺,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如果按原承诺履行,将会给公司带来资金和财务成本双重压力,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终止履行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终止履行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