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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1-18 00:00:00      字体大小: - +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3-05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24日发出,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1月15日上午9:00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创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201,922,0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0%。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选举朱景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票201,922,02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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