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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26 09:35:20      字体大小: -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姜滨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202,01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252%。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0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95,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17%。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2%;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32%;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9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2%;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32%;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9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2%;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32%;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9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2%;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32%;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9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2%;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32%;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9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82%;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32%;反对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9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宣读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石薇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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