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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14 16:16:26      字体大小: -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议案4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姜滨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212,19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1344%。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02,02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2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16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05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0,27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09%。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2,08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3%;反对1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6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34%;反对1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2,08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3%;反对1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6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34%;反对1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2,08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3%;反对1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6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34%;反对1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管材车间厂房及设备资产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6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34%;反对1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6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34%;反对10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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