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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19 10:06:00      字体大小: -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15:00至2019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赵文通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202,066,1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374%。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9,3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3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49,3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39%。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78,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6%;反对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2694%;反对8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73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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