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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01 09:41:00      字体大小: -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本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为被执行人一案,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解除了对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2014年7月17日、2014年9月26日、2015年2月4日、2016年12月7日、2019年1月1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长集团”)申请追加本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亚奥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轴承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多元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要求由上述四公司在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兴长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2日,公司2014-041号公告;2014年7月17日,公司2014-047号公告;2014年9月26日,公司2014-055号公告;2015年2月4日,公司2015-005号公告;2016年12月7日,2016-089号公告;2019年1月17日,2019-00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湘0603执恢169号之十六)。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0冻结了被执行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
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将继续申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共11起,涉及金额1627.87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该事项对公司2019年年报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目前,本公司已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7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云执字第23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岳中执复字第1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湘执监130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4、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湘06执复26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5、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湘0603执异10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6、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06执复50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7、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0603民初587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8、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06民终2968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9、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0603执恢169号之十六《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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