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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1 10:04:00      字体大小: - +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1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法务部门转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02民初2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公司与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6月21日,公司2016-055号公告。
2016年2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与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经公司申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6年12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16)宁02民初25号,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224089.60元,支付违约金122240元,逾期付款利息21197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合计12558299.6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晶元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原告可在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2、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2执保3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2民初25号
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民辖终11号
5、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02民初25号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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