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长集团”)申请追加本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亚奥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轴承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多元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由上述四公司在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兴长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2日,公司2014-04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云执保字第52-5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公司等四家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于2014年5月16日委托律师参加了该院组织的听证会。本公司近日收到了该院(2014)云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等四家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公司将依法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该裁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如本案最终败诉,公司及西北亚奥公司其他相关股东都存在被强制执行1,500万元本息的风险,各自以认缴注册资金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公司已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7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云执字第23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