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4 )第028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闫海滨律师出席公司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2014年4月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1选举张创奇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2选举钟景明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3选举李彬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4选举陈林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5选举何季麟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6选举朱景和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7选举文献军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8选举白维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9选举班均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2.1选举丁建林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2.2选举赵文通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2.3选举冯小军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张创奇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数201,932,9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1%。均为2013年4月14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或其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请本次会议选举的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经统计各候选董事得票如下:
1、张创奇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2、钟景明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3、李彬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4、陈林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5、何季麟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6、朱景和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7、文献军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白维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班均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提请本次会议选举的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经统计各候选监事得票如下:
1、丁建林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2、赵文通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冯小军先生以201,932,922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经核查验证,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祖贵洲
律师: 刘庆国
闫海滨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4-25 08:23:0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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