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2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终止履行承诺事项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终止履行承诺,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如果按原承诺履行,将会给公司带来资金和财务成本双重压力,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终止履行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终止履行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文献军、刘永祥、白维
2014年2月14日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17 08:32:26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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