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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之独立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06-01-17 00:00:00      字体大小: - +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审议的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现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了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该方案的实施将解决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巩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 该方案的表决实行类别表决程序,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将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安排网络投票和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等程序,从程序上充分尊重和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所持股份的流动性增强,为引入股权激励机制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人同意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方瑛  刘景伟  张惠强  黄永革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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