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届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00年于3月2日在宁夏石嘴山市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及授权代表11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会何季麟先生主持,经过认真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同意康建华董事因工作原因辞去董事职务,同意高永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一九九九年年度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一九九九年年度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一九九九年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了一九九九年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六、审议通过了一九九九年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1999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7,752,614.33元。
公司一九九九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82,305,328.2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9,067,784.52元,净利润为53,237,543.77元,扣除本年度1-4月份公司成立前转入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净利润20204221.47元后,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基数为本年度5-12月份的净利润33033322.30万元,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为3,303,332.23元,提取法定公益金为3,303,332.23元。
合计可供分配利润54,383,493.64元。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1999年4月30日公司设立前的滚存利润30,589,282.41元归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享有。
2.因公司正式运转尚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故暂不分配公司成立后至99年末的未分配利润23,794,211.23元,也不转增股本。
本分配方案需经一九九九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七、审议通过了聘请宁夏五联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了一九九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的议案
十、其他事项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