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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

五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东方钽业证券部      发布时间:2013-08-28 00:00:00      字体大小: -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13年8月23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2013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位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查了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除按照股东大会审批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宁夏东方南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宁夏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保外,不存在为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在通过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过程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
三、关于201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与西材院资产租赁协议变更的议案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前已与独董进行了沟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文献军、刘永祥、白维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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