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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10 00:00:00      字体大小: -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内部董事和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外部董事。内部董事和不含独立董事在内的外部董事统称为普通董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公司董事时采用的一种股东投票方式。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乘积。既可以将总票数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不超过待定董事总数的候选董事。
第五条 累积投票选举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投票股东的身份和投票程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则该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五)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以应选人数为限,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如果出现最后当选董事有多人出现相同选票时,则对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第六条 在同时选举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时,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普通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普通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普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其它操作步骤见本细则相关条款。
第七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向其发放本实施细则,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股东大会在具体适用本细则时,遇有具体操作事宜影响股东大会继续举行时,股东大会应即时就该等具体操作事宜的程序事项做出决议,以保障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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